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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2023-12-11 08:00:02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为贯彻落实《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2024年1月4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局,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巧力 邮 箱:zhuqiaoli2023@163.com 电 话:0791-86355056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

  为贯彻落实《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2024年1月4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局,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巧力

 

  邮  箱:zhuqiaoli2023@163.com

 

  电  话:0791-86355056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监局行政审批处

 

  邮  编:330029

 

  附件: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报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江西省市监局

 

  2023年12月5日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单位内部不足30人集中用餐的(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六条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原因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原因等信息,融易新媒体消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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