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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4)

2023-12-11 08:00:02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为贯彻落实《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2024年1月4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局,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巧力 邮 箱:zhuqiaoli2023@163.com 电 话:0791-86355056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现场核查:

 

  (一)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二)申请食品经营管理类经营项目的。

 

  第二十二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上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行政审批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核查。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条件整改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整改时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化许可工作流程,压减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时限。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原因,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通告并举行听证。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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