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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规定》

2023-12-11 03:45:01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一、《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规定》的起草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21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原《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制定的《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已不能满足监管工作需求。为加强上位法的...

  一、《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规定》的起草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21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原《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制定的《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已不能满足监管工作需求。为加强上位法的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和工作实际,对原工作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印发公布《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的修订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更有力的举措保障食品安全。

 

  二、飞行检查的含义及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飞行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根据《工作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展飞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开展飞行检查:(一)产品风险隐患较大的;(二)列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整治范围的;(三)监督抽检多次出现不合格的;(四)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线索的;(五)曾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六)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的;(七)其他需要进行飞行检查的。

 

  四、根据《工作规定》,飞行检查的参与人员有无资质方面的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并明确分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飞行检查,可以抽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参加飞行检查,也可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开展飞行检查。

 

  五、根据《工作规定》,飞行检查的检查重点有哪些?

 

  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确定飞行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

 

  食品生产者的检查重点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以及企业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原因等。其中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还需重点检查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以及生产工艺与批准证书、备案凭证的一致性。

 

  食品销售者的检查重点包括: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经营者持续符合许可条件、食品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原因等。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检查重点包括:许可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原因,设施设备的配备、流程布局,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的执行,融易新媒体消息,以及食品粗加工、制作、贮存、餐饮具清洗消毒原因等。

 

  六、市场监管部门怎样根据飞行检查原因开展处置工作?

 

  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飞行检查原因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侦查办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办;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

 

  七、本次《工作规定》的修订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一是突出实用性。《工作规定》聚焦我省实际,对总局《办法》已有详细规定的不再重复表述,总局《办法》规定较为原则的结合实际给予细化明确,便于基层监管部门实施。

 

  二是突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飞行检查结束后,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检查结果、结果处理原因书面告知包保干部。将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进行有效衔接,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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