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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7)

2023-12-11 08:00:02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为贯彻落实《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2024年1月4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局,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巧力 邮 箱:zhuqiaoli2023@163.com 电 话:0791-86355056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

  第四十四条  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利用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当时放置地点、备案编号的展示技巧、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种类、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自发生变化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信息更新。

 

  第四十七条  备案实施唯一编号管理。备案编号由YB(“预”“备”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批发兼零售的按批发标注为1)、两位江西省代码、两位设区市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第四十八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

 

  监督检查中发现如经营者存在已不在备案地经营等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自动注销:

 

  (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被撤销主体设立登记的;

 

  (二)食品经营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食品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的,备案编号自行失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备案原因、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办等原因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信用风险高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者许可和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进行检查。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侦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有关材料、发证原因及时归档。

 

  第五十四条  省市监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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