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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6)

2023-12-11 08:00:02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为贯彻落实《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2024年1月4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局,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巧力 邮 箱:zhuqiaoli2023@163.com 电 话:0791-86355056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

  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作出准予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一)申请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二)增加或减少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减项且布局流程及主要设备设施未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延续许可时,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

 

  (四)市级范围内具有统一总部(商号字号)、统一经营项目、统一流程布局、统一设施配置、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各门店经营项目、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且已有 1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食品连锁企业(特大型餐饮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经营项目的企业除外),已通过连锁食品经营许可总部评审,其直营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未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核查发现实际原因与申请材料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第三十七条  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以及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交回原证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该许可证可自动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第四十三条  备案人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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