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好海参产品评审标准(暂行)正式发布,申报评审工作启动(4)

在生产工厂库房或者销售区域随机抽取样品500克数下海参数量

 

  6.2 组批:同一产地、同一加工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检查批;或以交货批组成检验批。


  6.3  抽样方法:按照GB/T 30891的规定执行。


  6.4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干海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盐分、水分、复水后干重率、含砂量、净含量。


  即食海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盐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6.5  风险监测:按照中国渔业协会海参分会要求申报产品时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1次抽样检测,在“中华好海参”执行过程中,每年在市场或仓库随机风险抽查1次检测,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本标准作为是否具有继续使用“中华好海参”标识的依据。


  6.6  判定规则


  6.6.1 出厂


  6.6.1.1 出厂检验项目符合本规定,判为合格品。


  6.6.1.2  出厂检验项目中与1项(微生物项目中发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数除外)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封仍有1项不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6.1.3  规定的微生物项目中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6.7 其他


  6.7.1  干海参污染物的检验:按GB31602附录 A 3.4.2 复水后试样进行污染物的检验,检验方法按GB2762进行,检测结果以复水后样品质量计。


  6.7.2  干海参农药、兽药残留的检验:按GB31602附录 A 3.4.2 复水后试样进行兽药、农药残留的检验,检验方法按GB2763和我国公布发适用于海参中兽药残留的检测相关方法标准进行,检测结果以复水后样品质量计。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产品包装上应有涂刷牢固、清晰的标签,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GB 31602的规定。标签上注明原料品种、食用方法。“中华好海参”终端产品必须真实、准确标明海参原料产地、养殖方式和生产企业及SC编号,产地标注应按行政区划标准到县级区域(如长海县、瓦房店、霞浦县、蓬莱区等。“中华好海参”认定产品没有充分证据不得标注“野生”字样。


  7.2  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在包装明显位置粘贴“中华好海参”防伪标志,所有产品均需附带检测报告。同时,必须在包装物显著位置标注产品的主要理化指标(包括蛋白质、多糖、盐分、水分、水溶性总糖的含量)或者在包装物内放检验报告微缩卡。并提供原料来源证明,如自产原料需提供海域使用证,如果原料外采需提供采购单位海域使用证和购货发票证明,上述资料信息需要提供给中国渔业协会海参产业分会,并在“中华好海参”标识附带的二维码中体现。


 文章标题:中华好海参产品评审标准(暂行)正式发布,申报评审工作启动(4)

内容摘要:在生产工厂库房或者销售区域随机抽取样品500克数下海参数量 6.2 组批:同一产地、同一加工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检查批;或以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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