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现有的法律条款都是单方面在食品安全和互联网管理两方面的规定,且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网络餐饮安全的法律还未出台,实践中出现质量问题同时引用两方面法律条文难免会有适用不当甚至是条文之间矛盾冲突的现象,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对第三方平台的审查、商家的食品安全性等确立全国统一的标准,使法律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起草专门规制网络餐饮外卖方面的法律法规,才会更有针对性,才能保证执行更有效。对于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行为的法律规定纳入到完善网络餐饮市场法律法规的内容中,将其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涉及内容较多,且在不断完善阶段,如果专门对网络餐饮行业制定法律,可能内容会有重复,浪费司法资源。考虑到立法成本,可以将现有的食品安全相应法律法规与电子商务环境现状相结合,形成网络餐饮专门性法律。
2、加大监管处罚力度,遏制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
在国家层面立项建设,统一投资,延伸至区县,建成全国一张网的网络监测系统,严格监控违法经营行为,督导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线上线下联动,双管齐下,严厉打击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网络订餐违法行为,深挖线索,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第三方平台注重收集相关资料和固定证据,坚决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一案双查”,既查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又查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移送公安机关。建立长效机制,研究建立经营者动态评价指标体系,遏制外卖健康证乱象,严肃查处违规平台和人员,畅通违法信息举报渠道,增强信用惩戒权威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探讨建立网络餐饮治理新模式
注重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提升监管效能,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和举措“以网管网”,借助信用管理、大数据管理等手段,加快实现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提高监管质量。网络订餐平台,企业的具体信息均由平台掌控,监管部门也必须依托“互联网+”,进一步深入监管的触角,开展餐饮O2O网络监管数据收集,采取“餐饮网络监管平台”对辖区网络第三方订餐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进行监控,通过对互联网餐饮外卖平台数据的分析汇总,提供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履行应尽义务的相关证据。强化信用约束作用,完善推进网络餐饮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将网络餐饮违法行为与银行金融贷款额度及利率挂钩。深入开展“明厨亮灶”工作,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后厨加工烹饪全程进行视频直播,实现消费者在网上实时查看订餐企业的加工场所,对网络订餐进行全方位监管。
4、倡导企业合规经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和服务水平
网络餐饮平台要增强服务意识,提升自身管理能力,认真做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准入审核工作,严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准入关,把一些违规、证照不齐的、所提供餐饮服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非法主体排除在网外,净化网络餐饮服务提供主体。落实监督责任,确保线上线下餐饮服务同标同质,落实配送责任,确保配送环节餐食不受污染。健全平台内部技术管理措施,筑牢用户信息保护防火墙,提高个人信息防泄漏安全级别,平台应妥善保管消费者的信息资料,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使用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转让、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强化用户隐私保护。规范用工方式,合法用工,开展员工职业培训,实行定期外卖送餐员体检,提升送餐员的综合职业素养。
5、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推进网络餐饮服务社会共治
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等平台集中宣传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及风险防范,引导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其它社会组织以及广大消费者切实转变理念,主动开展社会监督,重点发挥好行业监督、媒体监督和消费者监督的作用,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规范引导作用,引导网络餐饮行业积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倡导新闻媒体积极关注并主动曝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客观理性的批评和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消费者的日常监督作用,引导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理性消费,科学消费。
五、专家及有关人士的点评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会长刘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