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打非局刊文:相互宝等网络互助平台属于非持牌经营

  9月8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发布理论研究文章《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文中对我国的非法商业保险活动进行分析,并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及工作措施。

  文中指出,我国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主要存在三个特点:互联网化趋势明显、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风险隐患和社会危害大。同时,目前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存在着不少问题,诸如尚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法规制度体系不完善,以及调查取证难、问题定性难和跨部门协调难等三难问题突出。

  对此,文章提出了四大政策建议,一是,建立健全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工作联系机制;二是,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的作用;三是,努力提升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四是,营造严厉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高压态势。

  值得注意的是,文中特别强调了网络互助平台的相关风险及问题。文中指出,相互宝、水滴互助等网络互助平台会员数量庞大,属于非持牌经营,涉众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如果处理不当、管理不到位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

  对此,文章建议,坚持对所有保险活动实行严格准入、持牌经营,严禁无照驾驶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一是要对非法设立保险机构及经营保险业务、非法销售境外保险、制售虚假保险单证等传统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态势,降低处罚门槛,加大违法成本。二是要加大对借助互联网手段开展的新型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打击力度,要把网络互助平台纳入监管,尽快研究准入标准,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加强同工信等部门信息共享,对擅自在app平台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保险诈骗等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三是对涉及保险创新的新业态,要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实施监管沙盒试点,鼓励支持创新发展,保持监管与创新同步,将创新始终置于监管之下,确保风险不失控,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以下为银保监会官网刊发的相关理论研究全文:

  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

  近年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保险需求持续释放为保险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也借势抬头,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互联网化使得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更加难以规制。调查发现,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主要涉及未经批准开展保险业务或设立保险机构、变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保险”为名虚假宣传销售、伪造销售假保险单证和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等行为。此外,最近一段时期野蛮生长的网络互助平台,本质上具有商业保险的特征,但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需要适时完善保险监管政策和监管技术,及时、准确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保障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我国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

  (一)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主要特点

  1.互联网化趋势明显。随着网络科技和第三方支付的飞速发展,相关网站和app平台架设的技术门槛大大降低。一方面,依托8亿多网民的庞大消费群体,借助网络平台发展起来各类寿险、车险与理财型保险等产品;另一方面,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互联网平台成本低、传播广、溯源难,特别是大量的从事信息技术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无保险牌照、无代理资质,从事非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变相开展保险代理,游走在监管灰色地带,成为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滋生的温床和重要载体。互联网保险平台在借助网络科技公司海量流量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索赔门槛高、合同条款误导等问题。据统计,仅2018年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就达10531件,同比增长121%,成为投诉重灾区。

  2.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往往采取多重包装手段,难以轻易识别,特别是对于缺乏保险知识的普通消费者,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无论从宣传、销售还是理赔环节,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消费者若不出险索赔,很难发现其实质。有的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在保险机构体外运转形成闭环,监管机构难以及时发现;有的借助持牌保险机构品牌、信用获取非法利益;有的业外机构采取搞全国加盟、频繁更换合作保险机构、向省域交界区域转移等方式规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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