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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6)

2024-05-29 20:48:55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各市、县(市、区)市监局: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监局 2024年5月17日 浙江省食...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以及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监管部门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行政许可部门报告:

 

  (一)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二)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地址发生变化的;

 

  (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等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

 

  (六)食品销售经营者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

 

  (七)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情形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不发放纸质证书的地区可不提交。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根据遭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待行政许可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提出延续申请的,行政许可部门不予受理,食品经营者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不发放纸质证书的地区可不提交。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行政许可部门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未实施现场核查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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