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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5)

2024-05-29 20:48:55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各市、县(市、区)市监局: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监局 2024年5月17日 浙江省食...

  第二十七条  适用“最多核一次”的,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关键项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要求数量小于40%的,申请人签署整改承诺书后,可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八条  适用远程视频“互联网+核查”的,申请人按照点位清单和拍摄指引上传现场图片和视频,行政许可部门通过审查上传的现场图片和视频实施远程线上核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融易新媒体消息,同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遭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入许可时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可以自行下载并打印。

 

  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举报投诉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并赋有二维码。其中,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属于许可事项,其他事项不属于许可事项。

 

  第三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一)经营者名称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住所栏内容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对应栏目内容保持一致;

 

  (二)经营场所栏填写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应当究竟到门牌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和“一照多址”经营者,允许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如有多个经营地址,应当分别取得许可(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除外)。

 

  (三)主体业态栏、经营项目栏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填写;

 

  (四)有效期栏填写要求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的究竟日期;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主体业态代码、两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六)举报投诉电话栏统一填写“12315”;

 

  (七)发证机关栏填写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全称并加盖公章;

 

  (八)发证日期栏填写签发许可的日期;

 

  (九)二维码记载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

 

  通过网络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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