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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4)

2024-05-29 20:48:55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各市、县(市、区)市监局: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监局 2024年5月17日 浙江省食...

  上述材料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提供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许可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许可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初次现场核查不合格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报行政许可部门负责人同意。整改时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中止时间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并在现场核查记录上注明原因。中止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第二十五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许可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符合发证条件的,行政许可部门在受理同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行政许可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当责令整改,经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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