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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3)

2024-05-29 20:48:55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各市、县(市、区)市监局: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监局 2024年5月17日 浙江省食...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管理资质类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确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行政许可部门报告。所在地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可以选择以下模式办理:

 

  (一)告知承诺制许可。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管理企业)门店的新办,以及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变更。

 

  (二)“最多核一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以外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以及供餐人数 300 人及以下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新办。

 

  (三)“互联网+核查”许可。销售类项目, 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以及供餐人数 300 人及以下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申请热食类、冷食类(不含冷荤类、冷加工糕点)、自制饮品(不含生鲜乳饮品)制售项目的新办、变更、延续,“最多核一次”承诺整改事项证后核查,可以自愿选择“互联网+核查”。

 

  第十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和承包/委托企业均应依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数据共享获取);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提供参考模板);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规配置、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提供参考模板)。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究竟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用承包经营方式的,需提交承包方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资质类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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