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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

2024-05-29 20:48:55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各市、县(市、区)市监局: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监局 2024年5月17日 浙江省食...

  第十条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拟申请的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以承包或托管经营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许可的,按餐饮服务经营者归类。学校、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应以用餐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堂,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归类。

 

  仅以域名、网址办理营业执照的,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落实,为单选。经营项目以实际经营情况申请,可多选。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公司。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内部配送中心。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简单制售。其中冷荤类食品、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自制生鲜乳饮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按照高风险涵盖低风险原则,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已取得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再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经营者取得非简单制售类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标注简单制售项目。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类别、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和所有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简单制售的,行政许可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施设备、区域设置等审查内容。

 

  从事生食类、冷食类(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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