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自临汾市尧都区同庆鲜鱼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郑州万邦市场、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6日的鲤鱼,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19年11月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市尧都区同庆鲜鱼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鲤鱼3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六、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清徐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3日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总酸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共购进该批次山西陈醋(酿造食醋)21公斤,库存2.8公斤。18.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剩余2.8公斤已退回供货商(西安市双生海荣副食批发部)。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七、洪洞县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模具蛋糕(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洪洞县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洪洞县县城恒富路南晋香源西点、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的模具蛋糕,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洪洞县县城恒富路南晋香源西点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模具蛋糕共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的食品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50元;罚款3000元。
经营企业:洪洞县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八、临汾市尧都区文刚下水店销售的猪肉(前腿)、猪肉(后腿)(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市尧都区文刚下水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汾市彦畅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的猪肉(前腿)、猪肉(后腿),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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