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7日,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称,该局在2019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3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临汾康宜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子泉其它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闻喜县东镇吕乐桶装水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汾康宜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7日的太子泉其它饮用水,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太子泉其它饮用水,共生产1914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液配比减小。整改措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具体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385.5元;罚款70000元。
二、隰县绿野农产品种植经销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手工土豆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孝义市良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隰县绿野农产品种植经销专业合作社、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的手工土豆粉条,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手工土豆粉条,共生产85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召回封存150公斤。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在生产过程中对添加剂的使用控制不当。整改措施: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生产流程按要求整改完毕,对新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初检合格。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具体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000元;罚款1000元。
三、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五一路店销售的趣滋果(乌梅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五一路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枣源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8日的趣滋果(乌梅枣),经陕西华研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478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19年11月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五一路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趣滋果(乌梅枣)180袋,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四、临汾市尧都区同庆鲜鱼店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市尧都区同庆鲜鱼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郑州万邦市场、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的黑鱼,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19年11月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市尧都区同庆鲜鱼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黑鱼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五、临汾市尧都区同庆鲜鱼店销售的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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