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银保监会下发新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原来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情况,需要及时总结吸收“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最新成果以及监管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提升偿付能力监管规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7家险企不达标
《管理规定》共6章34条,重点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新版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3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必须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上述三项中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从2020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来看,共有6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其中中法人寿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24408%,风险综合评级为D,而其他5家公司虽然在偿付能力充足率方面合格,但是风险评级为C,未达到《管理规定》中“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的要求。
不过,《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近期又新增了一家不达标保险公司。银保监会2021年第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融易新媒体,安心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降至降至-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被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管薪酬水平等监管措施。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对记者表示,偿付能力往往被消费者视为购买保险产品的重要依据,但偿付能力是动态的,也并非越高越好,更应关注其长期水平。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还债能力,债务主要是对所签发保单的赔偿给付责任。偿付能力越高,保险公司正常履行保单责任的可能性越高,但偿付能力高到一定程度后,保险公司履行保单责任的能力基本不再随之提高。理想情况是综合偿付能力保持在略高于150%,可在150%~200%之间波动。”王向楠进一步认为。
采取差异化监管
实际上,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和中国偿付能力监管实践,《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检查要求。一是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监管部门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以及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二是明确核查重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是强化偿付能力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值得一提的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管理规定》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除上述必须采取的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文章标题:【险企偿付能力新规发布 7险企评级“不达标”】 内容摘要:需要注意的是,《管理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必须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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