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情况,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与此前的文件相比,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最为重要的变化在于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
三项达标方可“过关”
具体来看,在三支柱框架体系下,第一支柱为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三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为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四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则是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依据此前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视为偿付能力达标。但随着三支柱框架体系确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也随之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项。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用来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情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情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则代表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保险公司的上述三项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方才视为达标,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即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数据显示,2020年三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2.5%,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5%。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6.5%、267.6%和321.6%。98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强化险企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是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管理规定》也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
此前发布的《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2020》认为,利率下行将会使寿险公司的净利润和偿付能力承受一定压力。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在对《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利率下行拉低了保险业投资收益,而负债成本由于定价黏性等原因不会同等下降,令寿险公司净利润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承压。《管理规定》中负债评估所用折现率曲线的期间大为缩短,将会使利率的变化更及时地反映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上,以提示险企承保决策中的风险。同时,《管理规定》要求对所有非基础资产进行穿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让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暴露出来。”
此外,《管理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的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等信息。“通过完善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有助于防范公司粉饰业务、掩饰利差损风险。”王向楠表示。
区别对待“不及格”险企
面对偿付能力未能过关的险企,监管部门将会采取哪些措施?《管理规定》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除上述必须采取的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融易新媒体,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记者注意到,近日,安心保险因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被银保监会采取多项监管措施,其中就包括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
文章标题:【监管三支柱框架体系确立 险企偿付能力三项达标方可“及格”】 内容摘要: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依据此前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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