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雷:过去一二十年间,国内经历了多次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国务院也出台了“三定”方案,对各个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明确划分。
以环境监管为例,能源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这在《环境保护法》中已有规定。此外,法律的第七章专门涉及监督管理问题,其中明确了能源监管部门的职能。例如,电网的公平公正开放问题,能源的进出口等,这些领域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比如商务部门、海关以及财政部门,财政中会涉及到会计报表是否符合规定等。
所以,虽然《能源法》并没有细化每个部门的究竟职能,但这些职能和责任的划分实际上是有的,并不是缺失。随着新的政策和部门职能的变动,有些职责会通过“三定”方案、部门规章等方式来不断明确。
另外,关于新的监管领域,比如氢能的监管问题,过去是通过危险化学品监管进行,但未来可能会转变为能源监管。这类变化随着时代发展会逐步明确,不会影响现有法律框架。
《能源法》并不需要过于死板地规定每一个细节,因为新的业态和新的情况会不断出现。在这些情况下,国家和国务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管职责进行动态调整,而这也符合《能源法》本身的灵活性。
界面新闻:在市场化改革方面,《能源法》规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究竟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2020年征求意见稿提出“能源领域的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为什么有这种转变?
杨雷:从整体看,这一条文明确了国家在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定价机制时,主要是依靠市场来决定价格。这个定位的核心仍是市场定价,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仍然适用。
为什么又提到政府定价?实际上,法律并没有禁止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必须得到授权才能实施,这个条款就是赋予了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定价的权力,并且这个权力是有明确要求和约束的。例如,某些公共设施或垄断环节的定价就依然需要政府来进行调控,比如输配电价等。大家普遍没有异议,因为这些领域的价格对市场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政府定价在这些环节仍然是合理的。
总的来说,市场定价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状态,但政府定价依然是必要的,比如自然垄断的环节。这并不代表市场化改革的倒退,实际上,我们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方面一直在不断努力。例如,国家油气管网的建设,虽然经历了很多挑战,但它在推动区域竞争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电力改革也在持续推进,相关的政策文件也在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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