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提出,撤店是因为提供场地的A超市方出现了问题,导致他不得不撤店。在撤店之前,他还在A超市原经营场所留下了一些设施,交由A超市方负责运营,但A超市方没有尽到责任。但经调查了解,超市负责人否认了这一说法,强调超市方只是租赁场地,收取租赁费用,并不参与儿童乐园的经营。至于转店消费,吴某认为是可以商量的,如果甘先生坚持退款,须等他从外地回到本地再行解决。
这是一件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来判定,“B品牌儿童乐园”采用的消费年券(卡),属于此条款中所指的预付凭证。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三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但吴某撤店前,没有事先通知甘先生,而吴某所说“须等他从外地回到本地再行解决”一说,经协会人员与吴某反复沟通,始终没有确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日期,实属故意拖延。
经劝说与调解,吴某同意由在本地负责经营的丁某来处理此诉。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扣除120元已消费费用后,退还360元给甘先生。
鉴于在A大型超市原经营场所办理的年券(卡)和次券(卡)的部分消费者没有得到信息,消协提醒吴某和丁某应当马上采取善后措施,以免再次引发消费者投诉。经提醒,店方在A大型超市张贴了《会员退款通知》,方便消费者退款。
【消费提示】桂林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要按照自己实际需求做到理性消费,不要被商家宣传优惠折扣而冲动消费,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消费习惯、消费频度适量充值,尽量不要一次为预付卡充入过多金额,充值后也要及时消费,避免因商家经营不善倒闭、逃逸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损失。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后,要按照约定条款消费,一旦出现霸王条款,要坚决说“不”,消费者可根据相关证据追索相应赔偿,并通过各种有效的维权途径,积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临桂区消费者协会提供)
案例七 停车场违规收费 消委会协商解决
消费者伍某于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0月16日将铲车停在永福县某停车场内,该停车场的收费项目公示牌标明最高收费是35元/天,而该停车场按100元/天收取投诉人的停车管理费共27天2700元。伍某认为该停车场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管理费,要求该停车场退还多收的停车管理费共计1755元,于2020年10月19日请永福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帮协商解决。
接投诉后,永福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查明,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案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本案中,该停车场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管理费,价格不合理,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多收费用理当依法退还消费者,经永福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调解,该停车场已退还多收的停车管理费1755元。消费者表示满意,无异议。
【消费提示】每个停车场都有经核准的收费标准,停车场的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如果消费者发现停车场没有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应收集证据,及时与停车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12315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永福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供)
案例八 十万元红木家具迟迟不交货 消费者投诉得解决
2020年4月9日,消费者张女士致电恭城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称其于2019年11月23日在恭城县某红木家具厂艾某处定制红木餐桌及餐椅,总价113783元,合同规定当天交定金15000元, 2020年1月底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好后再交清尾款。但2019年12月4日艾某致电张女士,让其再交定金15000元,否则停工且不交货。没办法,张女士只好又交了定金15000元。2020年1月底,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到了,艾某却仍旧迟迟不交货,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致电恭城县消保委投诉。
文章标题:【桂林市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4)】 内容摘要:吴某提出,撤店是因为提供场地的A超市方出现了问题,导致他不得不撤店。在撤店之前,他还在A超市原经营场所留下了一些设施,交由A超市方负责运营,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本文网址:http://mt.ironge.com.cn/tech/discovery/246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