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吃鹅头有苦味疑似松香 到医院做检查最终获赔

  2020年11月6日晚,消费者张先生应同事邀请在平乐县某私房菜馆就餐,点了一道卤味拼盘,在吃鹅头的时候,感觉嘴巴里被黏黏的东西占满,并且伴有苦味。他用手取出一些嘴巴里的黏着物,但无法辨认是何物,叫该店工作人员来辨认,也都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其间,张先生不断用水清洗口腔,无法去除苦味。他要求该饭店提供一把牙刷漱口,但还是没有用。于是在饭店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去当地的牙科诊所就诊,医生说他也没办法处理,因为牙缝已经渗入了这些东西,他说此物疑是“松香”,“松香”就是苦的。之后张先生用牙刷反复刷了几分钟,仍然无法刷下来,牙刷也变成了黑褐色。鉴于此种情况,在张先生的强烈要求下,该酒店工作人员陪同其到平乐县妇幼保健院牙科诊治处理。处理完后,当晚张先生什么东西都吃不下,吞口水还是有苦味,直到第二天早上才勉强喝了一小碗粥。想到牙齿黏着过这些东西就恶心、反胃,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

  张先生认为,在这期间,饭店负责人没有主动询问其感受,没有主动说怎么赔偿,从事发到处理完的两个多小时里,没有关心过他的身体状况。在处理完后也没有主动说和他去哪里吃点东西。只是在这过程中说了几句不好意思,对一个在这个店里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通消费者不理不睬,没有尽到保证饭店客人饮食安全的责任,要求被投诉方赔偿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0元,并作出书面道歉。但双方没能达成一致,于是张先生到平乐县消协二塘分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平乐县消协二塘分会高度重视,组织双方现场进行调查对证,并做好了询问记录。该私房菜馆对消费者张先生反映的事件全过程表示认同。消协向该饭店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并指出,此案中吃鹅头吃出的疑似“松香”物,极有可能是在生鹅宰杀过程中使用疑似“松香”的物品进行脱毛处理,清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疏忽未处理干净导致一些残留物留在鹅头里。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书面道歉;2. 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人民币2000元。消费者无异议。

  【消费提示】众所周知,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之一,食品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食品安全问题便成了人们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一些餐饮店注重食品卫生力度不够,食品中出现异物的现象时有发现,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遇到餐饮场所纠纷,消费者首先应寻求协商解决,本案中,投诉人能在第一时间里处理异物,为自己争取时间处理不明异物,防止异物危害自己的身体健康,并保留了证人证物,为自己维权。当自行与餐饮店协商不成,可以找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正确面对消费纠纷,寻求合理的方式解决,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餐饮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上,要从进货、贮藏、加工、销售各个环节严加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如食品采购制度、食品贮藏管理制度、食品初加工卫生制度、食品烹调加工制度、食品销售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等各项制度,加强管理,防范于末然。

  (平乐县消费者协会提供)

  案例二 销售“过保”食品 消费者获赔店家被罚

  2020年8月12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于2020年8月9日在阳朔县高田某批发部购买商品,回去后发现其中有一袋“青稞米棒”,生产日期是20191105,保质期9个月,该食品已经超过了保质期,于是到阳朔高田消协投诉站投诉。

  8月13日,消协工作人员到该批发部就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仍然摆放有三袋“青稞米棒”在进行销售,生产日期20191105,保质期9个月,与投诉人所投诉的商品一致。此外,检查还发现该店销售的“好日子曲奇饼干”、“小麻通”等食品也已经超过保质期。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消协将此案移交阳朔县市场监管局处理,该局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消协对该案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积极调解,店铺方赔偿消费者500元,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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