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要求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3)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在推进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信息化追溯工作中,监管发现或接到企业投诉上游企业销售的入川冷链食品在“川冷链”平台无溯源信息的,应及时查明情况,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九条 鼓励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公众对不落实冷链食品消毒责任、追溯责任的行为,积极在“川冷链”平台或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

第二十条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冷链食品贮存业务不按要求如实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不落实消毒、追溯措施,发现问题产品无法溯源倒查和精准定位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进口冷链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从、不配合本通告有关防控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走私冷链食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川冷链”网址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采取多种方式上传追溯数据。采用批量导入或系统接口对接方式的,在“川冷链”平台下载导入对接说明,按照规范要求导入或对接;其他生产经营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川冷链”,注册登记使用;需要物联化标签机打印追溯码的生产经营者,可在“川冷链”个人中心的<操作说明>中“查码打印”说明获取支持信息。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过“川冷链”网址和微信公众号下载操作说明书、介绍视频和消毒证明样表。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市监发〔2020〕83号)所附《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同时废止。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融易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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