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要求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2)

第五条 凡在本省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市场(园区)开办者应在“川冷链”注册,并如实登记其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冻库、运输车辆信息;所有储存冷链食品的仓库、冷链食品运输都必须在平台登记。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川冷链”如实登记的,可不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线下备案。

第六条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登录“川冷链”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基本信息。本指南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本指南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川冷链”登记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冻库等基本信息,并按平台提示上传相关证件。在全省有多个冻库的,应当全部登记。

第七条 冷链食品进入四川后首个抵达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川首站)、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在“川冷链”上传冷链食品来源、流向、消毒、入出库、运输车辆等产品信息及追溯数据,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通过“川冷链”信息化采集留存的生产经营信息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登记主体应当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登记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修改完善。

第九条 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终端、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只在“川冷链”平台上对冷链食品来源信息进行确认,不需录入销售去向信息。

第十条 在“川冷链”完成提交登记信息,经系统校验正确的,系统按照全省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登记号。登记主体应当在“川冷链”自行下载打印《四川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

登记主体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表。

第十一条 食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物流园区的开办者,应当督促、组织市场(园区)内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在平台登记,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政务服务网站上向社会统一公开从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的入川首站的登记信息;信息公开应每月更新,无新增的可不用更新。公开信息包括:登记号、登记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冻库地址等信息。

第十三条 “川冷链”实行“入川首站赋码”管理,从川外采购冷链食品并运入川的首站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须在“川冷链”对相关产品进行品码或批码的赋码操作;若产品包装上已有符合GS1编码规则的品码,则无需另行赋码。

入川销售的冷链食品在经过首站赋码进入市场后,市场各环节上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可通过扫码方式便捷上传产品收发货等追溯数据。

第十四条 未在“川冷链”登记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发生委托贮存业务的,委托方、受托方均应在“川冷链”查询验证对方是否已登记,发现未作登记的应先登记后开展业务。

委托方应主动在“川冷链”上传相关产品品种、批次、数量、产地、合格证明、消毒等追溯数据,并在产品入出库前主动将入出库冷链食品品类、入出库数量、入出库时间等信息在“川冷链”登记。

第十五条 入川进口冷链食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没有消毒证明的,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不得向未在“川冷链”注册的生产经营主体购进、销售入川冷链食品;不得采购在“川冷链”平台无溯源信息的入川冷链食品。

第十六条 入川首站冷链食品批发经营者应打印品码或批码,粘贴于冷链食品产品外包装明显处;鼓励下游批发企业、连锁经营总部打印追溯码贴于销售包装明显处。

引导消费者关注“川冷链”微信公众号,通过其“产品追溯”功能扫品码或批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

第十七条 鼓励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终端使用“川冷链”对冷链食品进行一物一码赋码,并打印粘贴于产品包装上,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手机浏览器进行扫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

 文章标题:四川九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要求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2)

内容摘要:第五条 凡在本省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市场(园区)开办者应在“川冷链”注册,并如实登记其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冻库、运输车辆信息;所有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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