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项目团队必读:如何让代币不被认定为证券?

当加密货币项目进入到代币发行阶段之后,创始团队常常会感到“不安”,这是因为如果创始团队持续参与加密项目、或是后续发行代币的话将会面临着被监管机构将相关代币视作证券的问题,继而导致监管风险增加。

实际上,一旦监管机构发现代币持有人所购买的代币存在“从创始团队的努力中获利”预期,那么相关项目发行的代币就会被认定为证券。为了避免此类风险,加密创始团队往往会与项目“特定部分”拉开距离,具体措施表现为:避免公开讨论相关代币、避免提供代币托管UI、以及避免与项目/协议治理。甚至有些加密货币创始团队会选择直接退出项目,并为社区提供开源工具。

由于去中心化控制权和所有权是加密网络和所有权经济的重要原则,所以虽然这为去中心化领导权提供了机会且值得称赞,但是一旦创始团队离开项目,用户也会有损失,比如无法获得有加密项目有关的更多知识和信息,或是可能导致项目失去领导力的风险。

所以,实际上政策制定者应该是希望创始团队继续参与加密项目治理的,因为这样即能为消费者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也符合监管机构保护消费者的政策目标。不过,由于监管机构尚未给出明确的指导方针,许多创始团队最终还是选择了放弃参与项目。

那么究竟有没有一种解决办法来使创始团队传达给用户的是控制权/所有权,而不是证券呢?其实,当下已有不少加密货币网络不知不觉地采用了一种共同拥有、共同经营、利益共享的“协作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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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协作组织”?

协作组织是一种由个人自愿组成的自治协会,通过一家共同所有且由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需求和愿望。创建协作组织没有太多繁文缛节,比如在美国,你可以根据各州法律注册成立,也可以按照非法人协会的方式来运营。

这种模式可以使他们完全放心发行代币并分散所有权,同时还能继续确保自己在项目发展过程中的领导力,更不必担心是否会违反证券法规。然而,这种模式并不适合所有加密货币项目创始团队。

监管机构在评估“证券”时通常更关注经济现实,而不是太注重形式,因此他们在审查项目的时候会着重考虑加密货币项目是否尝试使用“协作组织”模式。事实上,经过多次迭代之后,“协作组织”模式的组织结构已经比较成熟,基本上都会优先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和集体参与。因此,创始团队必须致力于将“协作组织”的价值和流程整合到自己的项目结构中。而对于加密货币创始团队而言,还必须考虑不同司法管辖区中类似组织结构的优势。比如在某国较为常见的“协作组织”模式,在其它国家有可能就没有类似的组织。

在美国,就有两个比较知名的案件被法院判定为代表协作组织成员身份和所有权的“股票”不是证券。一个是United Housing Foundation,Inc.起诉Forman的案件,另一个是B. Rosenberg and Sons,Inc.起诉St. James Sugar Cooperative,Inc.的案件:

在第一个诉讼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这些“股票”不具备传统意义上与股票相关的特征,而且这些所谓的“股票”无法转让给非承租人,也没有根据所拥有的股票数量来分配投票权,更重要的是这些“股票”无法升值。此外,协作组织并没有想要寻求和吸引投资者,相反他们特别强调了协作组织的性质是“非营利”的。因此,最终裁定赋予购买者在住房协作组织中居住权利的“股票”不是证券。

在第二个诉讼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这种“股票”无法转让、不分红、并且每个成员只能投票一次。此外,法院认为证券交易有一个显著特征,即:投资者仅受第三者努力获得投资回报的前景所驱动,但如果购买交易是出于一种“使用所购商品”的渴望,那么《证券法》就不适用于此类交易。所以最终裁定协作组织营销机构中的“股票”不是证券。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对这两起诉讼案件的受理发现,对协作组织的投资并不反映对共同企业的资金投资,因为该共同企业的利润完全来自于他人努力,协作组织的发展方向完全取决于协作组织成员的自身努力。实际上,协作组织成员对组织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因此也证明他们所投资的东西并不是“证券”。

在点评这两个案件时,一位法律行业评论员指出:《证券法》认为协作组织成员是独一无二的,尽管名称和形式与证券有些相似,但通过合作原则建立的关系,才是让监管机构识别、并把投资工具排除在证券身份之外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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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组织与传统企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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