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电视购物中,消费者不知道经营者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费者询问订购热线有时也会遭到拒绝,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的规定,电视台应当提供广告主的真实信息,如果不能提供,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提供: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10
购物抽奖消费者遭遇套路
诱导交易经营者退货赔偿
【案情简介】
消费者张女士2020年6月在磁县某商场购物后,被告知可凭小票参与抽奖。张女士抽得一等奖。按照规则,可以以一折价格购买玉首饰。张女士遂以一折价格5698元购买了一只标价5万多元的玉首饰。后来,张女士因质疑玉首饰的品质,找到经销商退货,但经销商收回了购物凭证,却不予退货,消费者无奈之下投诉到磁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磁县消费者协会与经销商取得联系,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发现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消协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销商全额退还消费者价款,消费者表示满意。对于经销商涉嫌销售劣质商品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磁县消费者协会处理好消费者投诉后,也将本案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评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本案中,商场组织消费者凭购物小票抽奖,通过抽奖形式促销产品,经营者以5698元售出标价56980元的玉首饰1只。经营者要么是设置奖金数额超过五万元,要么是先虚高标价再降价出售,以此欺骗消费者。二者必居其一。前者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后者涉嫌违法价格行为。
(案例提供: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消费者协会)
文章标题:【 河北省消保委发布2020年度消费者投诉典型案例(5)】 内容摘要:许多电视购物中,消费者不知道经营者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费者询问订购热线有时也会遭到拒绝,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根据《广告法》第五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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