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A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提示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尽量选择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购物网站。切不可贪便宜,落入虚假”中奖“等销售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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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某母婴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2月1日,南京市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投诉,对辖区内某母婴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史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XXX奶粉可以对抗肺炎、抗击SARS;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持续升温!请同样重视起您的免疫系统!每天一杯XXX,预防加强化才是最大的自我保护“等相关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2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所销售的产品是金装XXX脱脂奶粉,系普通食品。现场检查发现库存48罐。检查指出后,当事人立即删除了其朋友圈发布的上述违法内容。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南京市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
消费者在线上或者线下购物时,融易新媒体,如遇商家对非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宣称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即涉嫌存在违法广告的行为,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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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骗取消费者代办金融服务费而不提供代办服务的消费欺诈案
2019年5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吴江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购买路虎品牌车辆的过程中,在未明示、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收取费用但未提供相关服务。经查,消费者以贷款方式向A公司购买一台全新路虎品牌汽车。通过比对购车合同双方各自的留存联,执法人员发现虽为同一份合同,A公司留存联增加了收取贷款金额3%的”金融服务费“的条款,而消费者留存联并无上述条款,该笔费用共计4500元。A公司已一次性向消费者收取了包含”金融服务费“的所有费用。对于该情形,A公司表示系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后,擅自修改并追加收取”金融服务费“的合同条款,且在此过程中未向消费者进行明示和告知。执法人员随即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了解相关情况。根据该机构负责人表示,贷款业务的办理均由消费者自行完成,A公司未参与提供相关服务。
处罚情况
A公司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改动合同条款向消费者收取代办金融服务费,却未实际提供代办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A公司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3、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4.5万元,罚没共计4.95万元。
提示
汽车购买过程流程繁琐,消费者切勿因购车心切,抱有不愿在一些”小钱“上斤斤计较的心态,从而纵容非法经营者收取加价提车、指定购买装潢等不合理费用。
如遇消费纠纷,请拨打12315举报投诉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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