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新闻:永州市2019年度违法侵权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在第38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了2019年度违法侵权典型案例,希望能引起更多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的关注,更好地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和相关领域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实现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创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1:永州市零陵区中医医院使用劣药人参片案


  2019年4月10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永州市零陵区中医医院抽检了标示生产厂家湖南华夏湘众药业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807057的中药饮片人参片0.6kg,经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1910092),其检验项目【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批人参片为劣药。


  经查,此批人参片为该院2018年12月28日从湖南华夏湘众药业饮片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20kg。2019年1月2日验收后入中药库使用,使用价格为1500元/kg。至2019年7月17日现场检查时,此批人参片除抽检取样0.6kg外,其余19.4kg已被当事人使用完毕。当事人使用的劣药人参片货值金额3万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91万元。


  当事人使用劣药人参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9月23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1万元;2.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案例2:高彩云(永州市冷水滩区彩云车行)销售未经CCC认证的电动摩托车案


  根据《永州市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永安〔2019〕6号)文件要求,2019年7月16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彩云(永州市冷水滩区彩云车行)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行销售的标注为台州市建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台州市中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型号为JB1200DT-3,生产日期:2019年5月15日;型号为JB1200DQT-6A,生产日期:2019年5月15日)未见3C认证标志及证书。2019年8月5日,执法人员向高彩云(永州市冷水滩区彩云车行)送达了“限期提供上述型号电动摩托车的3C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进货凭证”的《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同时,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函申请协查,2019年8月21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回函确认未见台州市中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建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JB1200DT-3、JB1200DQT-6A的电动摩托车产品有关3C证书的获证信息,2019年8月27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彩云(永州市冷水滩区彩云车行)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21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摩托车;2.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3:永州市零陵区冶金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在2019年度石油产品质量专项检查中,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永州市零陵区冶金加油站销售的 “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抽检批次的“0”号柴油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9年6月28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批次抽检的“0”号柴油是永州市零陵区冶金加油站购进,数量为5000升,进货价4.83元/升,进货金额24150元,销售价6.26元/升,货值金额31300元,违法所得7150元。


  2019年9月6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永州市零陵区冶金加油站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7万元,罚没款合计4.8万元。


  案例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违规收取医疗服务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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