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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皖市监餐饮 〔2023〕1号)(4)

2023-11-11 21:40:02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监局: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指南(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皖食药监食流〔2016〕46 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市监局 2023年10月31日 (主动公开)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食品...

  第三十五条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专用、结构密闭、易于清洁,有明显标识。

 

  第三十六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提倡采用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三十七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装置。

 

  第三十八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卫生间的,应当具有独立排风系统,采用水冲式,并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施;应当具有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卫生间。

 

  第四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温度监测装置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大型以上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置具有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专间内(含预进间或入口处)的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需冷藏的设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施;

 

  (四)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由食品生产者、中央厨房等配送半成品或成品的门店,如制售仅需简单处理加工的(如再加热、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章要求,适当减少相应流程的许可审查条件。

 

  第四十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透明玻璃隔断或视频等方式,将食品处理区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等重点环节展示给消费者。

 

  第二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五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的应当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备餐;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等的加工制作;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场所内进行。

 

  专间应当符合第四十一条的要求,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第三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六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符合第四十一条的要求。

 

  第四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设施设备应选用易拆卸、易清洗、易消毒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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