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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皖市监餐饮 〔2023〕1号)(2)

2023-11-11 21:40:02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监局: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指南(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皖食药监食流〔2016〕46 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市监局 2023年10月31日 (主动公开)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食品...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销售。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从事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汇总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以下事项的申请,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一)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二)申请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

 

  (三)申请注销的。

 

  第三章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十六条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的当时品种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销售转基因食品的经营者应当设立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八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二)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三)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四)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五)贮存场所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或设施;

 

  (二)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销售者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建立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并与放置地点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一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有效的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融易新媒体消息,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且需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三条  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一)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配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鼓励配备干手设施;

 

  (三)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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