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标注要求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2)标志矢量图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详见图4)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图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
《办法》还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进行了列举说明,包括传统的刻印、烙印等方法之外,还可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综合上述介绍,《办法》并未明确取代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因此,未来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可能依然会伴随产品的市场流通。随着与欧盟等组织/国家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域的互认合作越来越深入和广泛,地理标志作为全球通行的一种知识产权类别和地理标志将助推中国产品更好地“走出去”。目前,中国与欧盟在农业方面的合作越来越广泛,因此食品伙伴网下期将围绕中欧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授权使用要求进行主题分享,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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