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欧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的区别(2)

  欧盟特殊膳食用途食品的产品框架法规是(EU) 609/2013《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代餐类食品》,里面规定了所有婴幼儿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和其他特殊膳食食品的定义和监管原则。其中(EU) 2016/128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609/2013号关于特殊医疗目的食品的特定成分和信息要求的补充条例》是专门针对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法规,规定了产品的技术指标、销售、标签和广告等要求。另外,法规2006/141/EC《修订指令1999/21/EC婴儿配方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有关蛋白水解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要求在2021年2月21日前有效。由于以上法规中已经包含相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要求,所以产品除了要符合(EU)1169/2011《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规定》对食品的通用标签规定外,欧盟没有另外单独制定标签要求。

 

  3.行业准入门槛

 

  在我国,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境内企业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必要条件。我国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施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境内生产产品和进口产品都需要由配方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提交材料进行注册;境内生产企业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取得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后,还需取得相应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欧盟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上市前没有相关审核要求,但是欧盟要求食品企业经营者将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投放市场时应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供所使用的标签样张和所有符合(EU)2016/128的必要信息,欧盟成员国也可以自己建立有效监管体系进行管理。

 

  4.产品广告管理

 

  广告管理方面,中国的管理较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在欧盟,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广告、促销和商业活动的限制条件与针对健康婴儿的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所规定的限制类似,例如:广告不得出现人乳化、母乳化等。另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允许进行营养和健康声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仅限于专门针对婴儿护理的出版物和科学出版物刊登,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销售点不得做广告。

 

  5.销售渠道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在中国,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其他特医产品的销售渠道无明确规定,但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方可销售,且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欧盟医学用途食品的销售未有明确规定,并未限定必须通过处方或药店销售,但是明确了特殊医学用途食品需在医学指导下食用。

 

  小结

 

  综上,我国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较为严格、分类明确;欧盟也对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中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食品有特殊规定,但是所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统一分类: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监管模式方面,中国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行生产许可和注册管理,广告按照药品广告进行管理,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在欧盟,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上市前没有相关审核要求,但生产企业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标签和信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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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中国和欧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的区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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