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循环:出口+内销|海关技贸措施指南(调味品篇)(3)

  出厂检验是企业应当承担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要求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在产品出厂前依据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逐项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③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的监督检验。监督检验通常采取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与产品标准要求相比较得出检验结论。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①表明本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②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


  ③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政府通过对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监督管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更换为新标志


  新标志解读


  2.调味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2014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20293-2006《油辣椒》、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4789.22-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T 22656-2008 《调味品生产HACCP应用规范》、GB/T 12729.1-12729.13-2008 《香辛料和调味品(系列汇总)》、行业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04


  知己知彼 高质量发展


   国内外主要质量安全指标对比





  05


  国内外调味品标签对比表


  海关将聚力“六稳”“六保”,统筹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和促进外贸稳增长工作,全力做好稳外贸、稳外资的“双稳”工作,以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为重要抓手,优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努力服务外贸企业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新格局,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贡献海关智慧和力量。


  海关小贴士(提请企业关注事项)


  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调味品,其安全指标需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如食品添加剂需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毒素类应符合《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重金属应符合《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农兽药残留需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我国“最严食安法”的大背景下,即使是欧美日韩等国家,也并非所有食品安全指标都严于中国标准,换言之,并非凡是出口的调味品都可以直接转内销,弄清规则,是“出口转内销”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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