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偿付能力对险企业务的影响还将在资产端有所体现。例如,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划定险企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档次的重要依据。王向楠表示:“权益投资的市场风险较大,其在偿付能力管理中有充分的评估。权益投资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潜在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这在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中有较充分的应对。”
文章标题:【监管三支柱框架体系确立 险企偿付能力三项达标方可“及格”(2)】 内容摘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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