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山西违法遭责令改正 隐瞒保险合同重要情况(3)

  上述行为违反《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对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张利芬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公司团险部负责人孙洪宝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2018年12月第1000013383号记账凭证显示,2018年12月27日列支业务管理费-会议费-培训费,金额192320元,用途为在山西省水利大厦召开的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2019年开门红研修班费用,并由人保健康总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完成支付。经调查,山西省水利大厦开具的住宿费发票40150元,实际用途为:格林豪泰酒店和速8酒店一日住宿费用14475元,余款25675元提现,由个险部高级业务主管卢小菊通过本人微信转账支付给冲锋衣供货方,用以支付会议发放的冲锋衣货款。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与水利大厦合作协议;

  2.会议费财务记账凭证、签报、报销审批单等;

  3.培训费报销凭证邮箱截图;

  4.购买冲锋衣增值税发票、微信支付记录截图;

  5.公司情况说明;

  6.有关人员访谈笔录;

  7.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1万元,对公司个险部高级业务主管卢小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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