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秉文认为,在目前相关监管部门中,银保监会的职能最接近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和属性,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建议尽快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内,并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的覆辙。
究其原因,郑秉文解释称,网络互助虽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但与商业保险的本质有三个相像的地方:一是采用商业保险式的风险选择手段;二是风险发生和机制运行符合大数法则;三是实施互助共济的风险分摊制度安排。与此同时,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的结果,网络互助创设了一些新特征,突出表现为风险转移和分摊网状化、费用支付零散化、风险定价事后化。
张琳的想法则是,可以引导网络互助纳入到现有保险监管体系中,设定规范性的市场运营机制,健全会员准入标准体系和事后评估审查体系,要求互助平台进行报备,防范逆选择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
实际上,无论是开展网络互助专项整治工作,还是叫停“相互保”,银保监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承担起了网络互助的部分监管工作。
如何管?
相比“归谁管”,“如何管”更具挑战性。
目前来看,首先成立网络互助协会已成行业共识。具体而言,在正式被纳入监管体系前,网络互助行业的从业者,可以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由行业协会牵头,组建网络互助的自律组织,构建行业统一规则,规范经营行为。
在这一过程中,不少从业者强调,应该设置一定的行业区隔,比如不允许经营P2P网贷业务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混业经营网络互助业务,防止风险传递。
对于资金池问题,则可以设置经营保证金制度。网络互助平台参与自律组织后,向银保监会指定的相关机构缴存一定金额保证金。如此一来,当网络互助平台出现经营不善需关闭互助计划时,可使用保证金完成相关退出和善后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不影响用户权益的前提下平稳过渡。
但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更多是一种过渡手段。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专业副主任宋占军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网络互助纳入监管,涉及网络互助计划(产品层面)和网络互助平台(公司层面)两个主体。在现有保险监管体系下无论是按照保险公司还是相互保险社的法律设立要件,网络互助平台纳入保险监管体系的难度极大。在不能纳入监管体系的情况下,可探讨由保险公司对网络互助计划进行接管,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形式纳入保险监管体系,并委托网络互助平台进行第三方管理。
对此,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保险公司对网络互助是有兴趣的。其中,头部公司如果能够借此契机切入,估计兴趣更大。
另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相比保险业务,网络互助“逆选择”等道德风险较大,业务本身盈利性也不强,从接管网络互助计划这个层面看,网络互助本身不是“好业务”。当然,从宣传角度看,承接带有慈善性质的互助计划对保险公司有较大的无形收益。因此,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对管理网络互助有兴趣。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建议扩展互助计划的保障范围,例如设立一些失能互助计划、长期护理互助计划等,比现行的大病互助责任简单、定义清晰,可以是尝试的方向。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月,平安好医生上线“步步夺宝”恶性肿瘤互助计划,时隔一天,平安好车的运营主体又推出“长辈骨折医疗康复互助计划”,在保险业引发高度关注。
一位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一想法挺好,也有操作性,但有些问题保险公司要有能力解决,比如原有客户的整理分析和产品对接等。此外,网络互助存在用户量大、会员群体不够稳定等问题,委托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可能造成混淆,进引发风险和纠纷。
还有一些网络互助平台建议,可以将网络互助作为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项目进行监管,如此不仅和现有政策口径一致,无须对现有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进行大的改动,也和国际上交互保险的做法相匹配,便于在较短时间内进行监管。
目前,不少网络互助平台都有自己的保险经纪公司。例如,水滴公司业务有大病筹款、保险经纪、网络互助等。
不过,某保险经纪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业务尚不成熟,不具备这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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