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划定。鉴于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努力共同现场查抄,在案件移送惩罚前努力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举办内部责任追究,且套取用度金额在25万元以下,具有《重庆保监局行政惩罚裁量尺度(2016)》所划定的从轻惩罚情节。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抉择对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罚款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抉择对李小莉告诫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该当在接到本惩罚抉择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务部指定的12家署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举办同行缴款。过时,将逐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惩罚抉择不平,可在收到本惩罚抉择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视打点委员会重庆禁锢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惩罚抉择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抉择不断止执行。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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