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保监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0〕27号、28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对华安保险大连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大连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其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
同时,融易新媒体,吕四海对华安保险大连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大连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吕四海警告,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华安保险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6年10月18日正式创立的一家专业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深圳,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0〕27号)
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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