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遭罚 副总主导两项违法行为实施(5)

  上述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祁夏廷2014年至2016年10月27日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银保部总经理;2016年10月28日至今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该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祁夏廷知晓、主导并参与了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报表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等两项违法行为的实施,系两项违法行为的主要领导者和直接管理者,应承担主要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祁夏廷个人居民身份证及任职岗位相关材料复印件;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业务冲刺推动方案复印件;2019年7月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支付回馈客户礼品费用明细表及转账记录明细复印件;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2014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关于业务提奖实际发放的情况说明;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关于费用列支的情况说明;2014年-2018年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部分费用凭证及奖励明细等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祁夏廷给予警告,并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人民币两万元、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祁夏廷行政处罚的罚金共计人民币六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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