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遭罚 副总主导两项违法行为实施(3)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

  上述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史红艳个人居民身份证及任职岗位相关材料复印件;祁夏廷个人居民身份证及任职岗位相关材料复印件;利安人寿某客户的《高保额件财务问卷》复印件、《生存调查报告书》复印件;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业务冲刺推动方案复印件;2019年7月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支付回馈客户礼品费用明细表及转账记录明细复印件;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2014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关于业务提奖实际发放的情况说明;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关于费用列支的情况说明;2014年-2018年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部分费用凭证及奖励明细等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部分报表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三项违法行为罚金共计人民币六十三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0年6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史红艳

  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幸福路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20902197006******

  经查,2014年-2019年7月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存在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融易新媒体,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第十二条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在劳动合同和代理合同中明确从业人员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严禁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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