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遭罚 副总主导两项违法行为实施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11号、12号)显示,经查,2014年-2019年7月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存在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一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盐城监管分局对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上述行为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第二十四条。盐城监管分局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上述行为三部分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盐城监管分局对部分报表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史红艳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银保部外勤渠道经理,直接实施了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对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盐城监管分局对史红艳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祁夏廷2014年至2016年10月27日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银保部总经理;2016年10月28日至今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该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祁夏廷知晓、主导并参与了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报表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等两项违法行为的实施,系两项违法行为的主要领导者和直接管理者,应承担主要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盐城监管分局对祁夏廷给予警告,并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人民币两万元、四万元。

  据中国经济记者查询,祁夏廷时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18日,江苏保监局发布关于祁夏廷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祁夏廷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人身保险公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2.79%;第二大股东为深圳市柏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8.96%。

  相关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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