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与商户、供应商签合同的是竞集公司,商户们口中“失联”的也是公司。虽然王倩(或薛女士)的出现,给了商户们一个希望,但如果王倩(或薛女士)仅是公司的监事,她应该担责吗?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高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
NBD:商户是与竞集公司签的合同,发生经济纠纷,起诉对象的主体可以有哪些?
高飞:双方签署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产生合同纠纷后,必须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该事件女主担任的监事仅仅是公司内部的一个负责人,主要监督公司、董事、高管的经营行为,防止发生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以,监事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债务不承担责任。
王智斌:起诉时须以公司为被告。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债务以公司资产为限由公司承担,与股东及公司高管无关。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有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NBD:从法律角度看,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高飞:合同诈骗,要具有非法侵占财务的故意,并且以欺骗,隐瞒等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经济纠纷主要是合同双方未根据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而导致,欺诈行为只是产生经济纠纷的一个原因,两者不是同一范畴的概念。
NBD:在类似的事件中,商户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高飞:在当今时代,交易行为越来越多,方式多样化。作为市场主体来说一定要懂法、守法、用法,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交易,如遇复杂情况,有必要提前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出现纠纷时,及时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出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