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产品包装看,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涉案产品包装仅有品名、数量、成分、生产国及使用期限的英文标识,并无中文标识,故其包装不符合我国对食品标签标识的规定。
第三,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本案中的涉案产品从包装和说明手册中可以看出,其产品成分中含有“铁皮石斛”、“角鲨烯”、“月见草油”,而“铁皮石斛”、“角鲨烯”、“月见草油”被列入我国《药典》名录内,属于药品。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成分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因此,涉案产品“Purtier胎盘素胶囊”作为普通食品但含有上述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赔偿十倍货款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如前所述,涉案产品进货渠道、商品包装及商品成分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确具有潜在危害,故对原告主张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涉案产品生产国及销售国均为境外,故不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商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规定,被告将涉案产品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符合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故对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后记
最近几年,从国外涌进来的直销企业越来越多,但这些企业大多都没有拿到直销牌照,对于这种现象,有业内人士指出,没有拿到直销牌照的企业,是不被允许开展直销业务的。但在业内有试运营的说法,这样的企业也被称为准直销企业,虽然试运营对企业来说能够起到一定市场预热的作用,但一旦被指违规,将严重影响申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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