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永顺县13岁幼女遭强奸,谁在为违法者开脱罪责(2)

在永顺驻长沙办事处的8天里,办事处主任打电话了解的情况令人惊讶,主任说我女儿早在半年前在学校的宿舍就被田*将女儿发生了关系。田*在半年多的时间后看女儿没有告知我们,才又于2019年12月9日晚用电话骗出我女儿,控制了三天两夜来强行发生关系,究竟此情况是不是真实性呢?我们无法知道,要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指派专案人员才能大白于天下,如属实那田*就是多次强奸幼女罪大恶极,应重判……

我们认为

县公安河西派出所作为司法机关法律的执行机关在此案发生,老百姓求助时不重视,让老百姓逼迫向一个管全县政法工作的县政法委领导求助后才得到人质解救,才抓获犯罪分子,才避免案件扩大,派出所这明显的是不作为的行为,但是一个县政法委领导能把老百姓的安危放在第一位,使法律得到正常的运转,他的这种做法果断,在我一家及龙姓家族心目中就是让我们这个家庭见到了阳光,就是我们心目中的青天大人,那么明明白白的一桩强奸幼女学生案,河西派出所、县检察院为什么说一个16岁的犯罪分子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呢,难道说我们13岁的女儿要长期受到控制,或者死亡才算犯罪吗?才构成犯罪吗?按永顺驻长沙办事处主任的了解讲的,田*应是多次强奸幼女,为什么不构成犯罪呢?检察官不依法核实超越于法律,就说手机聊天是自愿的就撤案,把《刑法》第236条明文规定又放在哪里呢?把政法委领导解救的事实又放在哪里呢?这和轰动全国的电信诈骗案相比,犯罪分子相隔几个省难道用刀架在自愿打钱人小到9岁,大到101岁的人脖子上威胁了吗?为什么判了死刑和其它处罚呢?我女儿的事和此案相似难道不是一样的吗?这撤案其中县检察院、公安派出所到底同犯罪分子家属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交易内幕呢,如果没有交易,那他们为什么不依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办案,而是铤而走险撤案呢?放去原则为犯罪分子变相保驾护航呢?为犯罪分子变相开脱罪名呢?这其中的内幕及他们徇私枉法的行为使法律尊严及正常运转没能得到维护。故只有恳请尊敬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并法律相关决定尽快重新审查,才能大白于天下,只要上级主管部门说几次强奸幼女行为在法律上无罪,我可以不再谈寻此事。此案的背后不知他们有多大的后台,但我们坚信主管部门领导讲的好,坚决查处在征地拆迁、扶贫项目等领域中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继续深化“打伞破伞、坚决查处保护伞”将打黑除恶,以脱贫攻坚有机结合起来,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进问题是非常得民心的。

求助人:龙**、龙洪登、李春丽

2020年6月3日

附:县检察院两份撤案通知,调查取证通知,13岁女儿户口、省委接待室编号。

联系电话:187****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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