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农村商业银行克扣员工疾病保险赔偿款

信访人:李爱民,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25031969021*****,住:涟源市渡头塘镇向阳村石洞组联系电话:150****5778

被访人: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娄底市甘桂南路1221号法人代表:胡勇

请求事项:请求娄底市人民政府并娄底市金融办敦促和责成被访人立即将长期卡扣一个癌症病人的救命钱(保险赔偿款)立即支付给信访人。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

1、我在2020年2月退休之前,一直是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职工,与被访人存在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曾经多次评为先进工作者,带病坚持工作到退休。

2、2006年,融易新媒体,我被天津血液病研究所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当年在该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几十万元,后又多次在该院和湖南省中南医科大学附属二医院住院治疗。因造血功能低白细胞少,导致免疫力低下,平时每星期需血常规化验并定期进行各项血液检查,常年每天坚持服药,至今已经累计花费二百多万元。因为平时门诊药费、检查费较多且不能报销,家庭因此致贫。

3、因为被访人在我发病前没有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没有参加统筹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为了减轻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作为补偿,于是参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向娄底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

4、2006年,娄底市人寿保险公司在天津血液病研究所调取信访人病历档案及诊断结果,就重大疾病保险赔偿十万元并支付到被访人(原娄星区信用联社)帐户,但是被访人仅支付我5万元,扣留另5万元时给我的理由是,考虑到我疾病的重大性,后期还需要大量医疗费用。分期分批支付给我将有利于解决我今后经济困难时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当时我也认为这个病不是一时半会能治好的,今后长期治疗确需大量费用,只要单位认可这个钱是属于我的,暂时由单位保管着也无所谓。

5、时至今日,我为治病已是债务缠身,举债无门,连单位集资房也已经卖掉还账。平常还要靠兄弟姊妹接济看病和维持生计。在这种困境下挣扎的我,年年向被访人要求提取剩余的保险赔偿款,被访人却年年回复等待党委研究决定。被访人长期卡扣本属于我个人的保险赔偿款长达14年,毫无怜悯之心,全然不顾我的死活!

理由:

1、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经营是企业最基本的底线,被访人在没有依法参加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情况下为职工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不仅是一种福利体现,更是一种应有的法律责任担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由此可见,被访人交钱为我投保,是替代我履行交纳保险费的手续而已,虽然保险费是单位交的,但按保险法的该强制性规定,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我或者我的近亲属。即使被访人投保时将受益人写成其他人或者被访人也是违法的。所以,无论如何,该保险赔偿款依法属于我个人所有。

3、银行以诚信为生存之根本,被访人身为银行金融机构,却以单位强势欺凌个人,长期霸占我个人的救命钱。当时说是分期分批支付给我,现在却变得遥遥无期,诚信何在?天理何在?

4、被访人的冷血做法,与省联社提出的建设有温度的百信银行的精神相悖。被访人对一个任劳任怨的优秀职工尚且如此冷漠寒心,麻木不仁,对待客户的温度又从何而来呢?

根据以上事实,于情于理于法,该保险赔偿款都属于我个人所有,被访人不应该长期霸占。故此,请求市人民政府并市金融办敦促和责成被访人立即归还我的救命钱!

此致

娄底市人民政府并市金融办

信访人:李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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