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国首例由消费者控诉苹果垄断行为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定,苹果公司在中国区软件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驳回消费者金某关于停止收取30%“苹果税”的不公平高价行为,以及停止“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Apple Pay搭售行为的诉求。
原告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琼飞表示:“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融易新媒体消息,但坚持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征收全球最高的‘苹果税’,且不开放第三方支付和第三方下载渠道的做法,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苹果公司暂未对这一结果作出回应。此前,苹果曾就App Store收费争议发出声明,称收费是合理的,这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下载平台和付费渠道。
该案始于2021年初,中国消费者金某将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也是中国首例由消费者针对苹果公司发起的反垄断诉讼。
原告金某在起诉状中称,作为苹果手机用户,其在购买爱奇艺App、喜马拉雅App等应用的会员服务时发现,相关服务在苹果应用商店的定价均高于安卓,且交易时只能选择Apple Pay支付,无法兼容支付宝或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手段。
起诉状提到,消费者购买苹果手机后,只能选择App Store下载应用和内购数字产品。由于App开发者需要支付交易金额30%的佣金,这部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导致苹果系统内的数字产品价格高于安卓系统。
并且,即便交易取消,苹果公司仍就该交易金额向开发商收取相应佣金。如果开发商不接受类似提成方案,或者内置隐藏其他支付方式,产品或将遭直接下架。
起诉文件中提及的“30%佣金”即为“苹果税”,指的是苹果对于App Store的收费APP都会抽成15%-30%的行为。
原告认为,苹果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垄断,导致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支付方式且遭迫支付了不公平的费用,遭剥夺了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起诉状还写道,由于本案涉及的相关市场是中国大陆地区的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销售平台,以及苹果手机使用的iOS系统只支持App Store,原告认为,苹果公司在上述市场是唯一经营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原告的诉求,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的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鉴于涉案App Store平台庞大的经营体系,就苹果公司为运营涉案平台所支出的究竟成本事实上难以查清,故法院无法评估苹果公司运营成本与收取佣金之间的差异,进而无法依据前述差异评价其佣金是否过高。
此外,针对苹果强制搭售、限定交易或拒绝交易的行为,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使用IAP模块所涉及的对象系开发者,不会对消费者利益有所影响,原告并无就该行为的诉讼利益,即使原告具备相应诉讼利益,本案中IA(应用内购买)模块也并非独立的可售产品,原告亦未能证明遭告存在拒绝交易的行为。
一审判决尤其提到,苹果公司虽然限定了开发者所使用的支付模块,但是确实保护了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切实保护了数据安全,维护了合理的经营模式,因此苹果公司的行为不会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苹果公司是否抽佣过高,且其不开放第三方渠道的做法是否构成垄断。对此,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要认定企业收取高比例佣金的行为构成垄断,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收取高比例佣金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了实质性的限制或排除效果,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或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夏海龙认为,在本案中,苹果公司客观上的确存在上述经营行为,但尚未达到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度。开发者、消费者有选择是否使用、购买苹果服务的自由选择权,从反垄断法角度而言,尚不构成垄断行为。
“苹果税”是苹果公司高利润的来源之一。财报显示,苹果公司2023财年总营收3833亿美元,其中服务业务营收852亿美元,占总营收的22%。iPhone、iPad等产品毛利率36.5%,而服务收入毛利率高达70.8%,几乎是硬件产品的两倍。
由于抽成过高,“苹果税”一直饱受争议,各大科技公司也“苦苹果税久矣”。2020年,《堡垒之夜》开发商Epic Games称苹果要求消费者通过App Store获取应用程序并向开发者收取高达30%的购买佣金的行为违法了反垄断法。今年,Meta、微软、X等科技巨头都加入了状告苹果的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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