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件

据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2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件。

一、团风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8月5日10时许在“中泰大公馆”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寻找团风最大的胸”活动广告,数小时内即被多家网络媒体和网民转载,并有大量网民留言评论该文章低俗、恶俗营销,妨碍了社会公共秩序,违背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良好风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的广告使用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9月8日,团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7万元。

二、大冶市某酒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宣传菜单中标示有“江鱼一锅鲜”“野生甲鱼”,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当事人所使用的所谓“江鱼”“野生甲鱼”实际为人工水产养殖的鲫鱼和甲鱼,其使用的“鲫鱼”“甲鱼”是在黄石港区清明水产商行处购进,黄石港区清明水产商行销售给当事人的“鲫鱼”“甲鱼”均来自于阳新县太子镇上湖尾特种场,均为水产养殖鱼,并非其宣传的“江鱼”和“野生甲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12月,大冶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

三、天门市某小卖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内开办的网店销售普通食品却宣称为保健品,发布的广告为:“新加坡AVA政府批准,100%安全食用的保健品 有助于快速减肥 帮助便秘 增强免疫力 减少胆固醇”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0月20日,天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四、湖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5月26日,当事人为扩大“皮癣净”药膏产品销售,制作展板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内容宣称“3秒钟强效渗透,10秒钟快速止痒”。

当事人发布、制作上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丶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6月3日,蕲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6000元。

五、武汉市洪山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含有“考试技巧分析,通过率98%+”“陈**同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老师很专业,面试前知道很及时,顺利通过成为一名幼师”等培训通过率保证性承诺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5月,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32万元。

六、浠水县某母婴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5月下旬,当事人为增加其母婴店产品销量,通过“有播”网络直播平台,发布广告过程中有使用红领巾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7月25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七、洪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赫然矗立着传说中规模最大、配套最全、花园最美、价格最优的智能高档小区学府苑,2分钟可到达洪湖市中医院”“ 全市管理最规范、队伍最庞大、服务最周到、设施最专业‘沙沙物业公司’”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八、湖北省阳新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绝佳的风水宝地”、“莲花湖1号生活广场,15-40㎡中心街铺”“超值价格买商铺,价格靠谱赚钱才靠谱,即买即赚创富无需等”等广告内容。

 文章标题: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件

内容摘要: 据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2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件。 一、团风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8月5日10时许在“中泰大公馆”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寻找团风最大的胸”活动广告,数小时内即被多家网络媒体和网民转载,并有大量网民留言评论该文章低俗、恶俗营销,妨碍了社会公共秩序,违背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良好风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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