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媒体:科创板同业竞争问题探析(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意见,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如果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超过30%的,则构成首次公开发行的实质障碍。

但量化的指标只能是参考标准,原则上肯定是占比越小越好,首先还是应当从实质性判断着眼,分析竞争方同类业务对发行人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而不局限于对占比大小的考量。如果经过核查、分析,其他方面的因素表明竞争方的同类业务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或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即使占比未达30%,也是构成首次公开发行的实质障碍。

(五) 防范措施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安排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据此,在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除了应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作出合理解释外,发行人与竞争方还需通过协议约定、市场划分或其他手段等具体安排,以达到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效果。

综上所述,不管是主板、创业板,还是科创板上市,同业竞争始终是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心问题,处理不当都会构成实质性障碍。科创板在同业竞争问题的处理上,有别于主板、创业板完全禁止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容忍同业竞争的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相反,允许一定程度同业竞争的存在,又要保证发行人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着实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吴海鹏      国浩福州办公室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