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媒体:科创板同业竞争问题探析

摘要:相比于主板、创业板上市对同业竞争的零容忍,科创板的要求是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同业竞争属于发行人独立性问题,评价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心是其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同业竞争是属于可能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核心问题,可以说再怎么重视都不为过。虽然《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发行条件中对同业竞争的规定是“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并未完全禁止同业竞争,但实践中原则上仍然要避免同业竞争,如果无法避免,应当确保同业竞争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持续经营能力。


一、同业竞争的有关规定


(一) 主板、创业板的规则

现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时删除了发行人“独立性”的规定,其中包括“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但新增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中,明确“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与上述主板的规定相同,均是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主板、创业板对于同业竞争基本是零容忍,存在同业竞争即构成实质障碍。

(二) 科创板的规则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分析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如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应对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并披露发行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安排等。

科创板规则相比于主板、创业板,创新在于并未完全禁止同业竞争,而是突出发行人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允许发行人对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不会成为实质障碍。


二、同业竞争的判断


不管是主板、创业板上市,还是科创板上市,不管是禁止同业竞争,还是有限度的接受同业竞争,首先都必须正确认知同业竞争,或准确理解同业竞争,才能进行有效的规范、整改,避免同业竞争问题成为首次公开发行的障碍。

同业竞争的相关内容虽然见诸于首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并没有统一完整的定义。以往实务当中,主要是结合窗口指导意见、保代培训等渠道的信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把握、理解同业竞争。2019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同业竞争的核查与判断做出较为全面的解答,具体如下:

(一) 同业竞争的主体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发行人能够充分证明与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基本独立且报告期内较少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较少重叠的除外。

(二) 同业、竞争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