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热点资讯:深度对话|中国金融开放力度空前、任重道远 需法治维护资本市场有序发展(3)

第三个是要组织化加市场化来推动,遵循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理念,强化政府的领导,但是更重要的注重市场的活力和主导。这个方面,我们始终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企业的主体,特别是企业资本市场的拓展方面作为一个重点工作推进,所以才形成了“政府+市场+部门+机构”的这种组织化的推动。

第四个还要营造更好的环境和氛围,要持续宣讲宣传这些工具的运用、政策的运用。这几年我们把中兴看成一个非常好的平台,促进交流合作促进思路思想的碰撞,进而形成一些可以试点推动的成果。下一步我们这个平台还继续扩大到东盟,我们已经召开两次金融峰会了,第一次是新加坡,第二次包括了东盟央行的人士参加。今年我们要持续做,通过云平台、网上的联线来进一步扩大它的影响。先谈起来、先交流起来然后寻找双方的共同点和诉求。最后在中央部门的指导下来推进。我就说这些,谢谢!

何海峰:感谢阮路局长的耐心检查,为内陆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总结了新路径新突破,特别是分享了相关的新实践。您这四个方面,双向开放、稳步推进、项目落地和金融经济政策联动以及政府积极引导和市场决定企业更好发挥活力,以及推动营造更好的环境,确实是我们前一段时间重庆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取得的成就,也是可以复制推广的相关经验。

下面再次联线在上海的肖凯院长。观众和网友给您提了一个问题,科创板注册制司法实践相关展望方面,请您能不能就它的重点和核心再做进一步的解释?

肖凯:好的,我想再主要强调两个方面。我们都知道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在我们国家今年的新《证券法》修订之后,其实最核心的一个监管理念转变就是以注册制为核心,而注册制最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未来科创板注册制实施的过程当中,我们更关注的就是我们负有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不是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第二个,如果出现了违反相关《证券法》的欺诈行为,我们的诉讼机制是不是能够更为有效的保护我们的投资者。所以这两块我觉得是接下来我们在科创板注册制的司法服务保障当中最为关心的。

具体而言,一个就是我们对于投资者要强化对他们的保护,我们要进一步便捷群体性证券纠纷的诉讼机制。我刚才也介绍到了,在金融法院的探索当中我们现在已经有了“示范判决”的机制,有了“代表人诉讼”的机制,那么接下来《证券法》的正式生效,我们还有了中国模式的“集团诉讼”的机制,我相信这三个有效群体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更为有效地帮助我们的投资者在受到证券侵权损害或证券欺诈的时候,能够诉诸于司法救济,及时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

第二,对于资本市场上面的各个中介机构,我们要进一步划清或者厘清他们信息披露义务的边界,同时各个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怎么样能够得到进一步的确定,比如说中介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这些业务活动所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它如果因为虚假陈述的情形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话,我们现在是树立一个“过错推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是有相关虚假陈述情形的存在,我们推定中介机构是存在着主观上面的过错的话,那么在中介机构之间,我们比方说保荐人,他对上市申请的文件信息披露是要有一个全面核查验证的义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对本专业要有一个特别注意的义务。如果是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文件当中的披露事项,他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其中存在虚假陈述而没有书面指明或者没有合理理由相信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我们也认为这个中介机构存在着过错,这样的话事实上上面是把中介机构或者具有信披义务的这些责任主体他们的履职,他们责任的履行进一步的压实,同时提高证券市场上面这些主体违法违规的成本,来强化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那么我们就相信,一方面通过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强化,另一方面通过对于证券市场上面各个主体的追责落实,对于科创板和注册制的有效运行能够起到一个比较强大的司法支撑。

我简单做这样一个回应。谢谢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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