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小贷公司治理。按照小贷公司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的负责人专职在公司注册地办公。
2.坚持"只贷不存"和"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3.加强贷款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风险缓释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积极保护客户商业秘密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4.接入征信系统。转型后的小贷公司应当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系统,或者接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依法报送、查询、使用相关信用信息。
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还应遵守以下规则:
5.强化股权管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或控股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禁止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股权。
6.规范业务范围和线下经营网点。全国经营的小货公司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1)发放网络小额贷款;
(2)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原网贷机构的线下营业网点应在1年内取消。
7.强化资金管理。对原网贷机构存量业务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户存管。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所有资金来源必须进入唯一的放贷资金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应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账户资金流水明细。
8.开发使用独立的业务信息系统。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应具备完善的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和各类信息安全。
(四)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建立风险缓释机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小贷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比例,按业务收入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在利润分配时计提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用于经营风险准备。
(五)建立新业务负面清单。小贷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严格执行9项禁止性规定:
1.禁止以任何方式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3.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
4.禁止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5.禁止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办理线下业务;
6.禁止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或违背信贷政策要求的贷款;
7.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8.禁止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不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9.禁止在公司账外核算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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