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网贷行业传闻已久的P2P转型小贷方案正式落地!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治办函〔2019〕83号
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为推动化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制度依据,在前期部分地区制定有关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吸收了各地意见,起草完成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型指导意见》)。
《转型指导意见》经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签,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在《转型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定更为严格的标准。各地实施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两个专项整治办公室。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化解重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现就部分具备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主动处置和化解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出借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普惠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机构自愿和政府引导的原则。网贷机构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当地政府结合合规检查情况,可引导其通过转型化解存量业务风险。
二是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处置原则。网贷机构在转型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妥善处理股东、出借人、借款人的利益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化解责任、确保不将风险推移到未来的同时,设定转型过渡期,给予新设小贷公司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拟转型网贷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合规条件
网贷机构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结合合规检查情况,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及财务管理较为规范,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最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严重违规处罚和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举报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积极配合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
(二)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和管理团队
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小货公司管理团队应符合《公司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
(三)转型方案具有可行性
网贷机构提出的转型方案要充分考虑出借人的利益,事先与出借人充分沟通,获得大多数出借人的支持配合;要得到有权机构(如出借人大会,股东会等)的有效同意,并且有能力、有相关机制确保方案有效执行。网贷机构要公布线上线下联系方式,畅通与出借人的沟通渠道。
(四)金融科技实力强,符合线上经营要求
对于拟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有较好的互联网背景和网络技术资源基础,具备全流程线上完成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条件,且能与监管系统对接,满足非现场监管要求。
三、转型的工作步骤
(一)根据机构申请进行事前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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